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摻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摻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C,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等级强度值的85%。
砌筑砂浆试块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 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中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查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当施工中或验收中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